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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

      2023-11-15 16:55:21发布,长期有效,1023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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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二条  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,名称对应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。




    第三条 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商管理、企业管理、商业经济、市场营销、财政税收、金融、保险、运输经济(公路、铁路、航空、水路)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工业经济、建筑经济、旅游经济、房地产经济、劳动经济、经济研究、经济信息管理、经济管理、农业经济及知识产权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。







    第六条  能力业绩条件


    (一)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    2.取得经济师职称后,业绩、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,其中,(9)至(12)条,仅适用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:

    (1)作为前5位完成人,参与企业的中外投融资、企业改制、兼并重组、管理创新等项目,达到预期目标。

    (2)作为完成人,制定重点行业规划、重要经济政策规章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,经有关部门批准,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
    (3)作为完成人,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;或作为主要完成人,在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。

    (4)作为完成人,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。



    (二)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,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  2.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,业绩、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,其中,(9)至(12)条,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:

    (1)作为前5位完成人,参与的上市公司、规模以上企业等的中外投融资、企业改制、兼并重组、管理创新等项目,达到预期目标。

    (2)作为第 YI 完成人,制定重点行业规划、重要经济政策规章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,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,颁布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
    (3)作为第 YI 完成人,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。

    (4)作为第 YI 完成人,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。






    第八条  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,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,其中,(九)至(十二)条,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:

    (一)作为主要完成人,参与的规模以上企业的中外投融资、企业改制、兼并重组、管理创新等项目,达到预期目标。

    (二)作为主要完成人,制定重点行业规划、重要经济政策规章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,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,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
    (三)作为主要完成人,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。

    (四)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。



    第九条  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,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,其中,(九)至(十二)条,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:

    (一)作为主要完成人,参与的上市公司、大型企业等的中外投融资、企业改制、兼并重组、管理创新等项目,达到预期目标。

    (二)作为第 YI 完成人,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,经有关部门批准,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

    (三)作为第 YI 完成人,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。

    (四)作为第 YI 完成人,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2部以上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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